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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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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