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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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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苏某某,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汉族。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汉族。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