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7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运长,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运长,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富喜、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2011年9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被告对我们娘俩不管不问,又不给我们生活费,我们娘俩长期居住在娘家,给我们娘家也造成了经济负担,今年春节过年,没一个人说一句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基础,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29日举行典礼,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于2011年9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另查明,原告现在未怀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孕检证及原、被告相互印证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活中虽有矛盾,都因家务琐事所致,并无大的冲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诉讼中,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双方能互谅互让,增进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