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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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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井诉陈希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陈章井,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 被告陈希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章井诉被告陈希运物权保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陈章井,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

被告陈希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章井诉被告陈希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陈章井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章井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章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章井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