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陈章井,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波,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 被告陈希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章井诉被告陈希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陈章井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章井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章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章井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