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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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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院青诉陈玉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被告陈玉贞,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院青诉被告陈玉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院青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院青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被告陈玉贞,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院青诉被告陈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院青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院青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院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院青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