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艳峰,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郭根法与被告周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根法的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根法诉称,2012年2月5日,被告周艳峰借我现金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现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艳峰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被告周艳峰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款一张,以及原告当庭的陈述,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周艳峰借原告郭根法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艳峰在原告郭根法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周艳峰应付全部责任。原告郭根法要求被告周艳峰给付借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诉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艳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根法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艳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