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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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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民诉张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国民,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庆臣,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张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民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国民,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庆臣,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张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民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民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