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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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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太成诉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刘太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苏现国,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成诉被告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刘太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苏现国,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成诉被告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利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