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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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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太保诉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刘太保(刘献洲),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程俊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保诉被告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刘太保(刘献洲),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程俊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太保诉被告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太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