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都文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楚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龙,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巧英,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都文堂,男,1959年4

河南省内黄县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2)内楚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龙,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巧英,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都文堂,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梅社,女,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内黄信用社)与被告都文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凤龙、李巧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梅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10年2月7日,在我社楚旺信用社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义务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我社借款15000元及利息3099.5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都文堂辩称,这个钱是俺借的,现在没钱还,有钱了就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7日,被告都文堂因建大棚从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旺信用社借款15000元,并立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月息8.40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现金,双方约定,按月结息,超期罚息。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没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贷款资料、以及原、被告相互印证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都文堂借原告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都文堂在借款到期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诉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都文堂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7日起按月息8.40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都文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