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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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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李春林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拜立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