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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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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