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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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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第10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艾某,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第10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艾某,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艾某已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办理离婚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