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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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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云明诉被告曾庆殿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方云明,男,汉族。 被告:曾庆殿,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明诉被告曾庆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明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云明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方云明,男,汉族。

被告:曾庆殿,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明诉被告曾庆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明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云明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方云明负担。

审判员 谭 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