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以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 民 革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拜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