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 民 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拜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