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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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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 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长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

被告张某乙(系某甲长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3月22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 民 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拜立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