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继续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