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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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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与被告张有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原告:刘小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钊,男,汉族,系卧龙区司法局英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有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与被告张有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于201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

原告小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兴钊,男,汉族,系卧龙区司法局英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有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旭英、小平被告张有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纷一案中,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于201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已使该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旭英、刘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旭英、刘小平负担。

审判长 :李春林

审判员 : 谭 猛

审判员 :李鹏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