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兴钊,男,汉族,系卧龙区司法局英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有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与被告张有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旭英、刘小平于2012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已使该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旭英、刘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旭英、刘小平负担。 审判长 :李春林 审判员 : 谭 猛 审判员 :李鹏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