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61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姚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