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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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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需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姚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