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289号 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以与被告范某已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办理离婚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负担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