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代理审判员 李鹏飞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