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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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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柳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柳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民革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