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56号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李鹏飞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