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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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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李鹏飞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