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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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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 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