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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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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香云与被告贾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被告:贾秀群,男,汉族。 原告李香云因与被告贾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刘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被告:贾秀群,男,汉族。

原告李香云因与被告贾秀群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刘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秀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香云诉称:2002年原告的丈夫马荣岐借给被告四笔共28446元。2002年11月马荣岐病故。此后原告多次要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只分两次还本金2300元,剩余26146元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6146元及按月利率1%计付1年的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贾秀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期间,被告贾秀群分4次向原告丈夫马荣岐借款4笔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间均约定为1年,利率均约定为月利率1%。这四笔借款分别是:2002年1月7日借款7434元;2002年2月19日借款8260元;2002年3月13日借款7183元;2002年3月28日借款5569元,共计28446元。2002年11月,马荣岐病故,原告向被告索还,被告分批次偿还本金23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

另查明:马荣岐父母早亡,原告与马荣岐生育三个子女,马长霞、马昌彦、马建军,三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本案诉争的债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借款借据、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贾营村村委员会证明、马长霞、马昌彦、马建军放弃继承声明,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教育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本案被告贾秀群分四次向马荣岐借款28446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1年,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定还款付息,然而被告在原告追要下仅偿还了2300元本金,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然而债权人马荣岐于2002年11月病故,马荣岐父母早亡,马荣岐的配偶(即本案原告)及三个子女是本案借款的权利继承人。马荣岐的三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该债权的权利,故原告是该笔债权合法的债权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付的本金26146元,并按月利率1%计付1年的利息3137.5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贾秀群应偿还原告李香云借款本金2614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137.52元,共计29283.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贾秀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