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按照原告罗某所留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4日在蒲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戴瑞熠 审判员 崔 炯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