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罗某,男。 被告曹某某,女。 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罗某,男。

被告某某,女。

原告罗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按照原告罗某所留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4日在蒲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戴瑞熠

审判员  崔 炯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