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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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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线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线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原告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线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线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