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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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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金保与被告李金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李金保,男。 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兰,女。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保与被告李金兰抚养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李金保,男。

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兰,女。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保与被告金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保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抚养人李熙昌系原告亲孙子,为照顾祖孙亲情少受伤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李金保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