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90号 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保与被告李金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保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抚养人李熙昌系原告亲孙子,为照顾祖孙亲情少受伤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李金保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