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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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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书合诉被告张林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杨书合,男。 被告张林浦,女。 委托代理人余隽,南阳市卧龙区高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合诉被告张林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合于2014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杨书合,男。

被告张林浦,女。

委托代理人余隽,南阳市卧龙区高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合诉被告张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合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书合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书合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