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7-1号 住所地为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郑庄。 法定代表人史锋,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为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 原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60元。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