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14号 被告宋庆勇,男。 诉讼代表人:宋章合,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与被告宋庆勇、被告南阳市蒲山镇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4年5月8日以该争议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