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崔恒照,男。 原告崔恒亮,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铁柱、王胜权,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恒军,男。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照、崔恒亮诉被告崔恒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恒照、崔恒亮于2014年5月20日以出于家庭因素,寻求家庭内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恒照、崔恒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恒照、崔恒亮撤回起诉。 诉讼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崔恒照、崔恒亮承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