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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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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恒照、崔恒亮诉被告崔恒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崔恒照,男。 原告崔恒亮,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铁柱、王胜权,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恒军,男。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崔恒照,男。

原告崔恒亮,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铁柱、王胜权,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恒军,男。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照、崔恒亮诉被告崔恒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恒照、崔恒亮于2014年5月20日以出于家庭因素,寻求家庭内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恒照、崔恒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恒照、崔恒亮撤回起诉。

诉讼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崔恒照、崔恒亮承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