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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永根与被告沙中华、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告沙中华,男。 被告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丁永根与被告沙中华、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12月2

被告中华,男。

被告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丁永根与被告沙中华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永根撤回起诉。

诉讼费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8元。

审判长  戴瑞熠

审判员  崔 炯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