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永根与被告沙中华、南阳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丁永根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永根撤回起诉。 诉讼费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8元。 审判长 戴瑞熠 审判员 崔 炯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