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高连杰,女。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法贵,男。 被告王纳新,男。 原告高连杰与被告刘法贵、袁晓甜、王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连杰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连杰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连杰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