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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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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马某某,女。 被告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