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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