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5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