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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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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被告任小春,女。 被告张天义,男。 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坡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

被告小春,女。

被告张天义,男。

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坡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坡撤回起诉。

诉讼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陈金坡承担。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