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天义,男。 原告陈金坡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坡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坡撤回起诉。 诉讼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陈金坡承担。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