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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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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