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阮海旺与被告王思恩、崔振红房屋承揽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阮海旺,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思恩,男。 被告:崔振红,女。 原告阮海旺与被告王思恩、崔振红房屋承揽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阮海旺,男。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思恩,男。

被告:崔振红,女。

原告阮海旺与被告王思恩、崔振红房屋承揽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海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65元。

审判员  马宇航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