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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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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成东诉被告周小娃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阮成东,男。 被告:周小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东诉被告周小娃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阮成东,男。

被告:周小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东诉被告周小娃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成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阮成东负担。

审判员 鲁 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