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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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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尹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杨青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