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想等被告张某某回来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戴瑞熠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彭文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