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98号 委托代理人闫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锋与被告张国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6日批准原告孔祥锋缓交诉讼费至一审结案前交纳。2013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孔祥锋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限原告原告孔祥锋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12元。限期内,原告孔祥锋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瑞熠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李微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