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81号 原告王丙振与被告王华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瑞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丙振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提起行政复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丙振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丙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