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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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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绪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敏,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寒江,男。 被告宁绪阳,男。 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绪阳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南阳市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敏,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寒江,男。

被告宁绪阳,男。

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宁绪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宁绪阳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胜通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