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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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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戴瑞熠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