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徐宏建与被告李丰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徐宏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宏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