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宏建与被告李丰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徐宏建,男。 被告李丰太,男。 原告徐宏建与被告李丰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徐宏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徐宏建,男。

被告李丰太,男。

原告徐宏建与被告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徐宏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宏建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