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80号 原告施保莲,女。 被告王世延,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保莲与被告王世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保莲于2014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已使该纠纷顺利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保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施保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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