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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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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曾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