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